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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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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网站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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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Amkor Technology 徽标是 Amkor 的注册商标。如需其他 Amkor 商标的信息,请见此处内容。此处提及的其他产品、徽标和公司名称可能是其各自所有人的商标或注册商标。
销售条款与条件
应用
除非施行单独的销售协议,否则此类条款与条件排他性管辖卖方与作为买方的您之间的销售。“卖方”指的是 Amkor Technology, Inc.、Amkor Technology Singapore Holding Pte. Ltd. 及其相应子公司。本文档是双方关于协议条款的最终措辞和排他性陈述。与过去由任何卖方代表提供的服务销售有关之陈述或声明,由于不在本文档中加以规定,因此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卖方特别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及相关条款与条件并由经正式授权卖方代表签字,否则对此类条款与条件的扩增或修改,或者此类条款与条件随附的报价单(下文简称“报价单”)对卖方均不具有约束力。任何交易过程、商业惯例和履约过程,均不得添加到及修改此类条款与条件或报价单,或者作为对其加以诠释之依据。除非卖方特别同意,以书面形式提及此类条款与条件并由经正式授权卖方代表签字,否则我们明确反对使用任何额外或不同的买方条款或条件,并将其视为对报价单及此类条款与条件所预期交易的材料变更而且不适用。买方签发的采购订单、从卖方验收商品或服务的证明,或向卖方支付商品或服务的款项,构成此类条款与条件的买方协议。
定义
“Amkor 开发的知识产权”是指完全由 Amkor 的一名或多名员工在本协议期限内执行本协议项下活动时开发、创建或构思的任何和全部知识产权。
“背景知识产权”是指某一方的任何及全部知识产权:(i) 在生效日期前归其所有或由其控制;(ii) 在生效日期后该方从第三方购得;或 (iii) 由该方在执行本协议项下活动或合同期限之外创造、构思或开发。
“买方指示”是指买方为提供服务而向 Amkor 提供的书面说明、要求或规格。
“买方开发的知识产权”是指完全由一名或多名买方员工在本协议期限内执行本协议项下活动时开发、创造或构思的任何及全部知识产权。
“买方材料”指的是由买方委托给 Amkor 的晶片、晶圆,或其他材料或元件,或者由买方提供在服务中使用的技术信息。
“呆滞材料”指由 Amkor 采购,但因为买方原因导致其未使用或不需要的现有或订单余料,此类原因包括但不限于:(i) 买方 (A) 未能发布预测或提交订单以使用此类材料;(B) 买方取消或进行重新安排;(C) 设计更改或转换;(D) 过时;(E) 买方指示 Amkor 不要使用此类材料;(F) 减少 MOQ 导致材料多于需要量; (G) 买方要求的材料,而根据买方的预测,显然不需要这些材料;(H) 买方要求的不合格材料;或 (I) 买方要求的额外安全库存;或者 (ii) 材料供应商:(A) 订单要求的期限或长交货期长;或 (B) 不接受“预警”中所示的材料订单的取消、减少或混合变更。 (ii) 材料供应商:(A) 需要长期订单或交货期较长的订单;或 (B) 不接受材料订单的取消、减少或组合更改,所有这些都在预先警报中说明。
“预测”是由买方提供的每周滚动的服务需求细目,最短展望 6 个月,Amkor 用于购买材料,其中包含确定设备、封装类型和买方指示的详细信息。
“检查期”是指产品交付之日起 15 天。
“知识产权”是指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及全部知识产权和其他类似所有权,无论其是否已注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各项有关的全部权益:(a) 专利、专利申请、发明(无论其是否已获专利或可获专利);(b) 版权和其他与作品相关的权利;和 (c) 商业秘密、专业知识和机密信息,以及上述任何权利的所有注册和注册申请。
“知识产权索赔”是指第三方指控侵犯或盗用该第三方的任何有效知识产权而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
“联合开发知识产权”指的是由至少一名 Amkor 员工和至少一名买方员工联合构思的知识产权,其中每一名员工都在本协议期限内执行本协议项下活动时对此类知识产权的设想做出过贡献。
“前置周期”是指获得材料所需的时间。按照数量、技术和供应商的产能,前置时间存在差异。
“损失”是指在知识产权索赔中法院最终判定或赔偿方在调解中同意支付的损害赔偿和费用。
“材料”是指买方要求 Amkor 向买方提供服务的材料,这些材料专用于买方的产品,Amkor 不得用于向 Amkor 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
“最小订单数量”或“MOQ”是指订单的最小批量,可能因材料类型、供应商条款、技术、供应商产能和下单时间而异。MOQ 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预警”是指确定呆滞材料以及其他材料时效的报告。
“产品”是指 Amkor 履行服务后以成品形式出现的买方半导体器件。
“采购订单”是指买方向 Amkor 发出的书面服务请求。
“服务”是指 Amkor 为买方提供的任何用于大规模生产的半导体封装及测试服务。
“服务费”是指 Amkor 报价中规定的服务价格。
“质保期”指自产品交付之日起 90 天。
买方指示和产品
买方将向卖方提供买方指示。除非以书面形式在提及报价单的工程变更通知中规定,而且由买方执行,卖方书面同意,否则对买方指示的任何更改均无效,任何此类通知必须明确指定实施所提议变更的时间。买方将做在商业上合理之努力,在其所需的变更生效时间前充分向卖方传达任何提议变更,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考虑并实施此类变更(若得到批准)。根据变更的范围与程度,双方将调整服务费,以反映额外成本及由卖方履行的义务。买方要全权负责:(i) 设计并制定买方指示以满足其要求;(ii) 最终批准买方指示;(iii) 关于产品是否适用于任何买方客户的最终产品应用之任何与全部验证,并确定服务是否适用于任何最终产品应用;以及 (iv) 确定服务是否适用于某产品。买方声明并担保,其产品符合全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买方将尽早通知卖方,并持续为其提供关于任何索赔,或据买方所知,针对任何服务对象产品的任何可能索赔,以及可被合理理解为由服务导致的任何索赔或可能索赔之进展消息。买方和卖方将出于善意,合作在双方之间建立电子数据联系,以确保常规业务数据的有效传输,包括但不限于预测和响应通信、采购订单、货运信息,以及任何一方履行本报价单中的义务所需之任何其他信息。各方要承担在建立此类联系时的各自成本。通过任何此类电子数据联系提交的任何卖方报价单或买方采购订单,皆受到此类条款与条件的管辖。
服务费、付款条件、税务
在开始提供适用服务前,卖方将向买方提供关于此类服务费的任何更新。全部款项要在自发票日期始的 30 日内,或根据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以美元,或其他双方同意的货币通过电汇方式从立即可用的资金向发票中规定的账户全额付清。与任何发票有关之任何争议必须在付款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且任何此类争议不会影响款项无争议部分的支付。若买方无法向卖方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卖方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i) 停止履约与交付产品或服务;(ii) 将买方置于信用留滞状态;(iii) 拒绝接受新的采购订单;或 (iv)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程度上针对全部逾期款项收取每日利息。任何因此类到期未付款情形导致的由卖方垫付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将由买方在卖方提交发票时支付。
仅适用于测试服务:除非此处另外说明,否则基本的电气故障验证将包含在报价单中。双方承认基本电气验证仅包含确定设备故障并非由不适当的搭载基板、插座磨损或分选机未对准导致所需的必要之努力。除非报价单中另外指定,否则报价单不包括用于确定任何设备故障的根本原因及特征描述的任何工作,或者验证故障设备为有效故障的任何其他分析。服务费不包括各种税款。除非买方向卖方提供形式及实质上合理合意的免税证明,否则买方要全权负责并支付所有此类税款。此处规定的买方须付清全部款项,不得扣除或减免。
贵重金属
若在卖方开始提供服务前黄金等贵重金属的价格改变,报价单所规定的服务费有可能发生变化。
处置权/交付
对于任何买方材料的处置权归买方所有,并要承担其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将在其占有期间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照料买方的材料与产品。卖方将做在商业上合理之努力来满足双方商定的交付日期要求。交付延期不会解除买方履行支付服务款项或验收后续交付的义务。如果卖方无法满足双方商定的交付日期要求,卖方不会对由买方引起任何成本、损失、损坏、索赔或其他费用负责。若买方请求将产品运送到卖方设施所在或其附近的指定仓库,将由卖方实际交付产品到指定区域。之前不归买方所有的产品处置权将在卖方交付此类产品到此指定区域时转移到买方名下。产品交付采用 EXW—卖方工厂(见《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如果因为买家无法及时装运足质足量的买方材料,或与预测或采购订单的规定不符导致卖方延迟履约,卖方所需承担的义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除。若卖方确认其有能力安排相关服务,则此类确认仅可被解释为卖方表明其有能力在指定时间内开始履约,但可能受到前期收到的必要物资及文档,以及在开始提供服务前的能力变化之影响。买方要负责以下任何及全部各项:(i) 承担从卖方设施寄出与寄至卖方设施的装运和仓储成本;(ii) 进出口税和费用;以及 (iii) 适用于买方材料和产品的保险成本。买方还是交付至买方指定地点之产品的记录进口商。卖方将在买方材料进出关时提供合理的清关协助。
重新安排、取消、终止
买方仅可在卖方验收文档中指定的装运日期前至少 30 日通知卖方的情况下取消、减少,或对采购订单进行重新安排,但须向卖方支付相关的取消费,包括但不限于在制品的成本及其他费用。买方可以对采购订单的装运进行一次重新安排而不会受到处罚,前提是,实际装运和原定的装运日期相差不到 30 日。若买方指示卖方将装运延迟到原定装运日期的 30 日以后,卖方将有权立即就采购订单向买方开具发票,而买方有责任在发票日期的 30 日内全额支付延迟采购订单的购款,无论届时是否已装运。如果由于产品、买方材料、买方指示,或任何产品、买家材料或买方指示的进口、使用、占有、销售或交付本身或与之相关的原因导致发生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索赔,卖方将有权在通知买方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随时终止报价单或采购订单并立即生效。若因为任何破产之行为,无论是否出于自愿,或由买方制定或针对买方的破产程序,而且其与未完成报价单或采购订单所涉及的任何服务,以及适用法律实际赋予卖方的任何其他权利有关,卖方可以终止任何采购订单,并停止交付已履行服务的任何产品。
买方材料
对于任何买方材料的处置权始终归买方所有,而且须由其承担此类材料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将在其占有期间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照料买方的材料。
库存要求、材料责任
卖方将依据自身标准订单政策采购材料,并针对此类材料持有一定数量的库存,其中包括可使用 3 周的安全库存,加上订单前置时间,这些订单基于对买方的滚动预测所做出的书面承诺水平。视买方的书面请求,安全库存数量可能增加或减少。根据要求,买方将得到在材料获取中使用的前置时间。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卖方将尽在商业上合理之努力缩短前置时间并减少“最小订单数量 (MOQ)”,后者可能因为材料类型、供应商条款、技术、供应商产能和下单时间原因存在差异并随着时间而改变。以下原因可在一定程度上解除卖方的义务:(i) 由买方导致;(ii) 卖方供应商的业务经营中断;或 (iii) 本报价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卖方将向买方提供每月预警。若买方对于预警内容的诚信存在争议,其必须在收到预警的 30 日内向卖方发出关于争议的通知,否则将视买方认可预警内容。从卖方收到材料的日期算起,一旦呆滞材料的时效超过 90 日,买方必须提交服务采购订单,以便将此类材料用完。这些呆滞材料必须在卖方收到材料的 180 日内耗尽。如果在规定的卖方提供服务的时间内,买方未使用呆滞材料,卖方将就支付的采购此类呆滞材料的价格,以及百分之十五 (15%) 的处理费开具发票,而这些呆滞材料将被重新分类为买方委托库存;除非双方另外商定,否则它们将被存放在卖方仓库中,直至其被分类为委托材料次年年初或材料过期。委托材料的使用将根据买方的预测。如果按照此处规定,委托材料在卖方仓库存放的时间满一年,或材料过期,以先发生者为准,买方须自费将委托材料运回。应买方请求或者当买方的预测表明将使用呆滞材料时,卖方可以延长材料的保存期限,并在封装服务中使用这些得到重新认证的材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不要对材料进行重新认证,或不要使用经过重新认证的材料,此类材料将被视作呆滞材料,而买方将按照此处规定为呆滞材料支付相关费用。买方将在报价单指定的时间内向卖方支付全部款项。若买方因为任何原因终止采购订单,或卖方处于自身方便考虑终止本采购订单,则本报价单将依然有效,直到卖方所持有的全部材料耗尽,或由买方按照此处规定购买此类材料。若买方做出重大违约行为,卖方可以选择随时要求买方购买卖方持有的全部材料,并将材料转换为委托材料。除非违反此类条款与条件的保密规定,否则无论合约是否依然存续,或是否有侵权或其他行为,任何一方均无须对任何偶发、特殊、间接、继发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在法律规定的最大程度之免责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导致的任何损害、时间损失、不方便性、商业损失,或利润、存款或收入损失。无论是何索赔理论或形式,任何一方由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之原因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大于导致索赔发生的材料之成本加上按照本协议可能要支付的任何费用。
检查、验收
买方可在“检验期”内对此类产品进行检查。买方和卖方将商定此类检查的方法、使用标准和其他相关细节信息。若买方未能在适用检查期过期前拒收全部或部分此类产品并通知卖方,将被视为买方完成对产品的验收。如果在检查期内任何产品未通过检查,买方将向卖方提交书面通知,描述任何拒收理由的合理之细节。在卖方书面同意前,买方不得退回任何产品。卖方和买方将就被拒收产品的处置或纠正,以及任何必要的服务费调整进行协商。
产品使用限制
该服务不适合也未经授权用于医疗设备应用或制药最终用途。买方不会故意销售产品或在医疗设备或制药应用中使用产品。若买方违反此义务,卖方将有权通知买方并立即终止报价单。买方将做出赔偿并为卖方,及其管理人员、员工、子公司和分销商辩护,使其免于承担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和费用,以及由于此类未经授权使用导致人身伤亡索赔或与之相关的合理律师费的赔偿责任。
担保
在“质保期”内,卖方保证所有服务将符合买方指示的要求,并且材料和工艺不存在瑕疵。卖方不会对买方材料向买方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之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质量或功能。如有不合规或发生质保范围内之瑕疵,买方将及时通知卖方。针对质保期期间的任何质保范围内之索赔,卖方将自行选择采取以下措施并作为买方所提出任何质保索赔的唯一且排他性补救:(i) 再次提供受影响的服务;(ii) 对受影响的产品进行返工;或者 (iii) 签发信用票据,但金额不得超过受影响服务的服务费。买方只可在双方商定质保退货程序以后按照约定将产品退回给卖方。卖方再次提供服务或对受影响产品进行返工不会延长质保期。此处规定的卖方担保不适用于因为以下原因导致的不合规或瑕疵:(a) 正常磨损与老化、滥用、误用,由除卖方以外任何人员对其进行的未经授权或错误维修、变动或篡改,或以违反安装、存储、处理、操作或维护说明之方式进行操作;(b) 执行买方指示;(c) 产品设计;或者 (d) 买方。此担保将排除所有其他担保,无论其为书面、口头、明示或暗示,包括任何不侵权、适销性,或者适用于特定用途的担保。此担保是买方享有的针对服务的唯一且排他性担保及补救,无论何时出现瑕疵或不合规问题,也不管索赔基于合约、赔偿、担保、侵权、严格赔偿责任或其他。
责任范围
对于买方材料、买方指示或买方设计,卖方对买方不负有任何义务或责任。针对非生产服务和产品(包括工程设备)、新产品推介、在客户指示下使用不合格材料的服务或执行的制程,以及按“原样”提供的样品,卖方拒不承担由此类服务或产品本身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而且,买方将为供应商辩护,使其免于承担本项所规定的全部损失之索赔及赔偿责任。若买方就已提供的服务提出索赔,卖方因报价单或任何采购订单、服务或产品引发的任何索赔或与之相关之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已付的服务费,或未付的发票金额。此外,如果发生任何利润、存款、使用价值损失,或任何其他经济损失索赔,或者因为本报价单本身引发或与之相关的特殊、偶发、间接、推断、继发、惩戒或惩罚性损害赔偿,即使已告知存在此类损害之可能性,无论索赔的理论或形式为何,卖方均不会对此负责。
遵守法律、出口管制、授权
卖方和买方将始终遵守全部适用的联邦、州和当地法律及法规。除非得到适当美国政府机构的授权,任何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将产品或卖家的技术数据出口、再出口或转运到被美国政府限制的任何国家或地区。若买方在美国境内从事产品出口、制造或中介业务,而且此类产品受到《美国防务目录》的管制,或依据《武器出口管制法》、《国际武器贸易条例》、《出口管理法》、《出口管制条例》,由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实施的法规及指令,或其他国家或地区及其继承者施行的法律和法规,以及补充性法律和法规受到美国出口管制,买方声明其持有全部必要之登记和授权。即使本报价单和此类条款与条件中有任何其他规定,买方声明并保证其有责任将任何适用于买方材料或产品的任何出口管制限制告知给卖方,并且及时获取买方为卖方提供买方材料或由卖方交付产品所需的任何授权,即使任何此类授权可能要由卖方提交申请。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有责任确定买方材料或产品是否受《出口管制条例》(定义参见《美国联邦法规》第 15 篇第 734.3 和 734.9 节)规定的限制。如果是,则应确定适用的出口管制分类。在不限制前述规定的前提下,买方声明并保证无意将产品转让给、最终用于或有利于以下任何目的地:(i) 白俄罗斯、古巴、伊朗、朝鲜、俄罗斯、叙利亚、俄罗斯占领的乌克兰地区或任何其他受美国禁运限制的目的地;(ii) 受封锁、禁止出口或其他美国贸易制裁限制的当事方;(iii) 涉及核扩散、化学、生物或核武器或能运载此类武器的导弹的活动;(iv) 中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委内瑞拉、缅甸、柬埔寨或下文章节所规定之任何其他国家的任何军事最终用途、军事最终用户、军事情报最终用途或军事情报最终用户,这些术语定义参见《美国联邦法规》第 15 篇第 744.21 和 744.22 节;(v) 在中国、澳门地区或《美国联邦法规》第 15 篇第 740 部分第 1 号增补规定所列 D:5 组定义的其他国家/地区的先进节点制造设施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开发或生产前端集成电路生产设备;或制造或维修超级计算机或用于超级计算机的组件或设备,这些活动参见第 15 篇第 744.23 节之规定。上述声明和担保具有持续性性质,而且买方将在实际情况或环境发生变化并对其准确性造成影响时及时通知卖方。买方和卖方将在获得必要授权期间给予对方合理之协助。买方将赔偿并保护卖方免于承担任何或全部损害、责任、处罚、罚款,以及相关成本与费用,包括因为买方做出违反本节之规定,和实质违反本协议之规定的行为引发索赔、诉讼、申诉或指控,并因此产生的律师费等。若任何授权被延迟、拒绝、撤销、限制或未能续期,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买方须履行向卖方支付受影响服务相关款项的义务。
道德实践
买方不会采取任何措施致使卖方承担违反美国《海外反腐败法》的责任,该法案禁止向任何政府官员、政党或此类组织机构直接或间接提供、给予,或者承诺提供或给予金钱或任何有价物,以试图影响任何官方作为、不作为,或使收受者行使影响力,协助买方或卖方获得或保留业务。买方若违反本节规定属重大违约行为,卖方可立即中止提供服务。
知识产权归属、赔偿
各方都对其背景知识产权保留唯一且排他性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和控制力。全部卖方开发的知识产权将完全归卖方所有。全部买方开发的知识产权将完全归买方所有。全部联合开发的知识产权将归卖方和买方共同所有。各方都可以为盈利或其他目的自由使用、利用、特许及实施此类联合开发知识产权,并授权他人如此行事,而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或对其负责之义务;若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有此类要求,则各方均放弃该项权利。卖方将自行选择并承担针对买方的任何知识产权索赔进行辩护或和解,并在每种情况下支付由服务造成的损失。上述义务并不适用于由以下原因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知识产权索赔或损失:(i) 由买方提供或要求使用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晶圆、晶片或基板)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ii) 卖方遵守买方指示;(iii) 对卖方交付的任何产品、元件或其他项目进行改动;或者 (iv) 将由卖方交付的任何产品、元件或其他项目与并非由卖方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元件、项目、软件、服务或制程组合在一起。若第三方提出知识产权索赔或卖方认为其可能提出,卖方只能选择并承担相关费用:(i) 为买方获取使用服务的许可;(ii) 修改或采取其他措施纠正受影响服务的侵权部分;或 (iii) 在通知买方后停止提供受影响的服务。买方将自行选择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发生针对卖方的任何知识产权索赔时为卖方辩护或处理相关事宜,并视不同情况而定,根据以下原因导致此类知识产权索赔之相关性对损失进行赔偿:(i) 由买方提供或要求使用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晶圆、晶片或基板)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ii) 卖方遵守买方指示;(iii) 对卖方交付的任何产品、元件或其他项目进行改动;或者 (iv) 将由卖方交付的任何产品、元件或其他项目与并非由卖方提供的任何其他产品、元件、项目、软件、服务或制程组合在一起。本节对赔偿方义务的规定以求偿方遵守以下各项作为条件:(i) 在收到针对求偿方的知识产权索赔通知的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方,若此类知识产权索赔为侵犯专利索赔,则发给赔偿方的书面通知中将包括:(a) 涉及的专利号,及 (b) 对于涉及的每项专利,说明被指控侵犯此类专利的服务;(ii) 允许赔偿方全权控制针对求偿方的知识产权索赔之辩护与处理;以及 (iii) 为赔偿方可能提出的合理之辩护与处理请求提供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记录、信息和证词。赔偿方将赔偿求偿方因为此类配合与协助而支付的合理之实际费用。本节是对各方关于任何“索赔”或“损失”的唯一且完整义务之陈述。
保密条款
除非事先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卖方或买方均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开宣布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的存在或内容,或任何交易或关系信息。若某一方收到另一方的关于本报价单或条款与条件的机密或专有信息,其只会将此类信息用于促进双方之间互利的业务关系,履行本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业务交易,并将其作为唯一之目的,而且该当事方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若与双方施行的单独保密协议的条款发生任何冲突,将以该单独保密协议的条款为准。卖方保留拒绝或限制买方员工、代理或顾问访问任何卖家场地或系统的权利,若在提议参观或访问的日期前 2 年内,此类人员原受雇于卖方。
不可抗力
除付款义务以外,若以下原因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延迟或妨碍相关义务之履行,双方均不会对此负责,或被视作违反或违背其在本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项下的义务:(i) 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ii) 天灾、政府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火灾、极端天气状况、地震、罢工或其他劳工争议、洪水、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敌对状态或恐怖行为、流行病、国内动乱、暴动、交通延误;或者 (iii) 对方作为(或不作为)。若因前项所述之理由而延迟超过 30 日,而且双方未就继续提供服务达成修改共识,则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报价单中未执行的服务部分,买方将在发票提交时及时向卖方支付终止费。若此类延迟由买方导致,则买方不得终止任何报价单。
转让、分包
除非事先征得卖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买家不得通过法律运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委托、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此处所规定的权利。卖方可独自酌情决定向子公司转让其权利或义务,或对任何服务的提供进行分包,只要卖方仍将对任何分包的义务负责。
管辖法、纠纷调解
本报价单和此类条款与条件,以及与其有效性、理解和实施有关的全部问题将受美国特拉华州适用于在特拉华州签订并执行之合约的法律管辖,并按照这些法律进行解释、理解与实施,这样做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要求或允许采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从而牵涉到任何法律冲突原则或规则问题。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因为本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本身导致或与之相关的全部争议或索赔将在特拉华州的州法院及联邦法院解决。
通知
本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项下要求或授权的全部通知和其他通信须以书面形式并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信邮寄至 Amkor Technology, Inc.,详细地址为 2045 East Innovation Circle, Tempe, Arizona, U.S.A. 85284,收件人:法律总顾问,并分别寄副本至 Amkor Technology Singapore Holding Pte. Ltd,详细地址为 491B River Valley Road, #12-03, Valley Point Office Tower, Singapore, 248373,收件人:法务部;以及买方,详细地址见报价单。
一般
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中使用的标题仅为了方便参考,而不影响对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的理解。若报价单或此类条款与条件中有任何规定被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将不受影响,而无效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将被与无效或不可执行规定中的双方本意最为接近的有效且可执行规定所取代。此类条款与条件或报价单不会赋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权利。除非此处明确规定,否则任何一方部分或完全未能行使任何权利、能力或补救,或延迟行使,均不会被视作该当事方放弃其权利、能力和补救。除非事先征得书面同意,否则双方不得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或商标,但卖方可以在其营销资料中笼统地承认该买方是卖方的客户。此类条款与条件将对此处所涉的各方及其相应的继任者和允许的受让人的利益生效并具有约束力。
效力继续
此类条款与条件将在报价单或任何采购订单过期、终止或取消后依然有效。